医疗设备使用规范制度,与医疗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小伙伴应该都想知道医疗设备使用规范制度和与医疗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一些这样的话题,接下来让小编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医疗设备使用规范制度的题。


一、与医疗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的精髓——《执业医师法》,已于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在医疗、预防、保健等领域试用期一年。在医生指导下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大专以上医学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满五年的。第十四条医生经后,可以按照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第三章执业规则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服务患者;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努力学习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向患者宣传保健知识,进行健康教育。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并签署相关医疗证明文件的,必须进行个人检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疗证明文件。不得隐匿、伪造、销毁医疗文件及相关材料。医师不得出具与其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不符合执业类别的医疗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对危重病人,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他们不得拒绝急救治疗。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消剂和医疗器械。除正确诊断和治疗外,不得使用***品、医用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家属如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医生进行实验性临床治疗,必须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或者其家属的同意。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八条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度。第二十九条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病人疑似受伤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执业资格活动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但不超过一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违反卫生行政法规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负责任地延误危重病人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未经个人诊断、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出生、死亡证明文件的;擅自隐匿、伪造、销毁医疗证件及相关材料的;使用未经授权的药品、消剂和医疗器械;不按照规定使用***品、医用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治疗;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度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未按照规定报告,患者涉嫌受伤或者非正常死亡的。第三十八条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现修订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公布并施行。三、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非典型肺炎、病、病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病、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副伤寒、流行性脑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感、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腹泻以外的传染性腹泻病、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发生、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划分为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公布。第四条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病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实行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第四十六条因甲类传染病、炭疽病死亡的,遗体必须立即消,就近火化。因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对遗体进行消处理,然后按照规定火化或者深埋。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尸检。理事会,并通知死者家属。第五章医疗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根据传染病救治的需要设立传染病医院。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院内感染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医疗器械按照规定使用过一次的,使用后应当销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提供医疗救助、现场抢救、治疗,书写病历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妥善保存。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和分诊制度;应引导传染病患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到相对孤立的分诊点进行初步诊断。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复印件转至具有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给予责令改正警告;造成传染病蔓延、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感染责任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承担单位感染责任的。责任范围内的疾病;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发现传染病疫情,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对传染病、疑似传染病患者提供医疗救助、现场抢救、收治、转诊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未按照规定对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医疗废物进行消或者无害化处理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并重复使用过一次的医疗器械的;就医期间未按照规定保存病历的;故意泄露涉及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传染病信息和材料。《医师外出就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就诊,是指医师在执业范围内为特定患者进行的诊疗活动。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的其他医疗机构。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医生不得外出会诊。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招诊招诊超出本单位诊疗范围或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有保证;会诊邀请超出受邀医师执业范围的;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出诊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诊邀请超出受邀医生执业范围的;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条件;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会诊医疗机构无法派出会诊医师的,应当及时通知邀请医疗机构。第十二条医生在会诊过程中发现无法胜任会诊工作的,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适合就诊,或者难以保证就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患者转至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治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批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抢救危重病人。


对因设备、技术条件等原因无法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亲自检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死亡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未经医师或者助产人员亲自助产的,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或者死产报告。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患者家属或者有关人员的同意并签字;当地法律在征求患者意见时应当征得患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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